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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11-27

《测绘法》中关于地理信息安全有哪些要求?

数据保密安全要求。测绘地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数据必须在保密的前提下使用和传输,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测绘地理信息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其数据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数据备份和恢复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四)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五) 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第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公布部门等内容进行会商,并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

机密级事项: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损害的。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和主要管理内容是什么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测绘安全生产主要管理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测绘安全生产的核心原则。在测绘工作中,必须始终把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放在首位,通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如使用合格的安全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等,来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测绘生产安全管理强调“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旨在确保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与人员安全。首先,外业生产安全需特别注意,如在沙漠、隔壁、高原作业时需采用双车作业、双备胎以应对可能的车辆故障。工作电压超过36V时,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具确保人员安全。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安全保护制度

1、配备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场所和必要的保密设备设施。涉密存储介质应统一登记管理,光盘、磁带、硬盘等须存放于防磁保险柜。涉密场所禁止带入照相机以及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处理、存储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防护软硬件设备设施,禁止使用无线设备,禁止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网络。

2、设立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及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测绘成果接收、整理、保管、使用、销毁以及建立台账等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安全保护制度。

3、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切实加强对测绘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使用、保管有基础测绘成果或涉密测绘成果及矿山测绘数据成果的计算机已与互联网完全隔断,对宽甸县各矿山的所有纸图、数字化地形图及有关的数据刻制光盘,实行专用档案室、专人、专柜保管。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管理,不泄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的有序管理和有效利用至关重要,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推动经济、国防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法律依据,我们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本条例适用于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使用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开。

为了有效管理测绘成果,确保国家安全,并促进其广泛应用,以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第二条规定,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使用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开,均适用此条例。

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正式规定,已在2006年5月17日的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部法规的重要决定现在正式对外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国务院于2006年5月17日在第13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测绘成果的获取、使用和保护。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测绘工作在法制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第六章内容,有特定的规定适用于特定情况: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地图编制出版有额外的管理要求,将遵循其具体规定,确保一致性。第三十一条涉及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这部分则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专门规则执行,以保障军事测绘的保密和专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测绘成果的汇交与保管。首先,第六条明确了测绘成果汇交的责任主体。中央财政投资项目的成果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测绘部门提交;地方财政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测绘部门汇交;非中央和地方投资的项目,则由出资人向省级测绘部门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需依照规定按年度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测绘合作的成果,需依据本规定进行管理,其所有权归属由合作双方合同规定。

为了有效管理测绘成果,确保国家安全,并促进其广泛应用,以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第二条规定,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使用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开,均适用此条例。

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第八条 外国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单独测绘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依据本规定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内容

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以及其他有关地理数据和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

为了有效管理测绘成果,确保国家安全,并促进其广泛应用,以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第二条规定,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使用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开,均适用此条例。

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第八条 外国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单独测绘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依据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第六章内容,有特定的规定适用于特定情况: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地图编制出版有额外的管理要求,将遵循其具体规定,确保一致性。第三十一条涉及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这部分则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专门规则执行,以保障军事测绘的保密和专业性。